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本区政策解读
《丰泽区正向激励自然人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政策解读
2019-09-02 15:47 阅读人数:1
 

一、制定背景

 为应对减税降费、房地产调控政策、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外部经济形势复杂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区主动作为,积极开拓吸引税源。为鼓励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依法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在丰泽区依法纳税,支持丰泽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起草制定本奖励措施。通过实施奖励措施,既鼓励自然人依法纳税行为,又吸引相关流动税源聚集我区,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助力。

二、制定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明确,“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所得。以上所得均需申报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规定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三、主要内容

激励对象:依法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对丰泽区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单月实际入库贡献计算,不同月份不累计),并能提供合法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偶然所得相关书面资料的个人。

奖励标准:①对个人在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后对丰泽区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按其个人对财政贡献区级地方留成的85%予以奖励;②对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后对丰泽区财政贡献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其个人对财政贡献区级地方留成的90%予以奖励;③对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后对丰泽区财政贡献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按其个人对财政贡献区级地方留成的95%予以奖励。

奖励措施自201971日起实施,至20201231日截止。

四、政策主要内容解释

1.本政策规定的“个人对丰泽区财政贡献”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及偶然所得后在丰泽区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的税收。

2.本政策规定的“个人对财政贡献区级地方留成”是指个人所缴纳的税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归属区级财政收入部分。

3.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比例三档(85%90%95%),不按累进计算,直接以个人缴纳税收金额对照相应档次核定奖励比例。例:如个人缴纳税收金额2999.99万元符合奖励条件的,按85%比例奖励,奖励金额为2999.99万元相对应区级地方留成*85%;如个人缴纳税收金额3000万元符合奖励条件的,按90%比例奖励,奖励金额为3000万元相对应区级地方留成*90%,以此类推。

4.奖励措施自201971日起实施,至20201231日截止。是以个人缴纳相应税款入库时间为准,如个个人在20201230日申报,但税款在202111日入库,则视同超出奖励期限不予奖励。

5.奖励兑现流程由于政策条款已有明确规定,不再重复表述。



(解读单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