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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丰政行复驳〔2019〕2号)
2019-10-09 15:56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20192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赫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祥远路2号,法定代表人:林生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赫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理告知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年8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处理告知书》2、责令其限期内重做。

申请人称:请人2019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泽区某某食品网店违法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投诉举报。于2019年7月20日收到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告知书,在该回复中称;“材料不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请人不服,遂复议。

第一、请人认为:被请人作出行政告知书程序明显错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请人提交的材料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中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符合立案程序。并且超过核查时间,视为案件已受理。被申请人程序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签字,被申请人故意刁难申请人,依法应撤销。

综上所述依《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日、第2目、第3目、第5目,请求所求。且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申请人阅卷。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做了认真核查,调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2019年6月20日,接到关于赫某某反映“投诉泽区某某网店涉销售不合格食品”(泉2019-59)被申请人立即签批至执法大队办理。具体调查核实的情况如下

1、丰泽区某某食品网店,住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号网商产业园*号(集群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503018****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5日

2、2019年7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丰泽区宝洲街*号进行检查,该地址为网商产业园提供给丰泽区某某食品店作为注册地址使用,网商产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书1份,显示丰泽区某某网店实际经营地址:泉州市丰东街道安吉中骏世界城*号*室。

2019年7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泽区某某食品店的实际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为办公场所,未发现被诉产品“白家陈记单身贵族方便粉丝”,经查该店运营的多多店铺“XXX真不错”,查询到订单190527-2339453265****的信息,为“白家陈记单身族方便粉丝”*6,包括鸟鸡山珍味和酸汤老鸭味

经对当事人进行调,当事人经营的“白家陈记单身贵族方便粉丝”系由淘宝平台“某某食品专营店”代为发货,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且提供产品实物图片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材料中的图片不ー致,配料表中未出现涉诉原料“当归”

由于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且申请人赫某某的投诉举报书中备注不接收短信与话告知,被申请人2019年7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处理告知书》,请申请人于接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前往被申请人作进一步配合调查,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任何材料

3、申请人在2019年6月向被申请人投诉“白家陈记单身贵族方便粉丝”2起,虽投诉主体不一样,但均使用同一张图片。经核实,申请人投诉的另一对象有误,并非为被申请人辖区内经营者。鉴申请人在恶意投诉的嫌疑,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携带投诉产品原件前住被申请人作进步配合调并无不妥

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法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请人2019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投诉举报书,称其在拼多多店铺“XXX真不错”购买的“白家陈记单身贵族方便粉丝”商品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对责令被举报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货并赔偿;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案件查处结果、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举报材料后予以受理、调查丰泽区某某食品网店实际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规定,于2019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处理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涉诉产品原物至被申请人执法大队作进一步配合调查。申请人对该处理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赫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寄出的投诉举报书;赫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购买涉诉产品的订单编号及物流信息的截图;申请人提供的“白家陈记单身贵族方便粉丝”实物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被举报人住所托管协议书、被举报人资质材料及身份证明、被举报人拼多多店铺截图、涉诉产品供货商、生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的产品物流信息、实物图片;被申请人2019年7月15日作出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赫某某的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了初步调查作出《处理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进一步配合调查。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由此可见,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配合调查,只是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是过程性行为,不是最终的办理结果,此时行政行为处理程序尚未结束,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并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关于该告知书交代了复议权和诉权,该行为属被申请人错误告知,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赫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930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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