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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泉丰政行复决〔2019〕4号)
2019-10-16 16:12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决〔2019〕4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瑞祥西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生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21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35050300201903251332****)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19年816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对被举报方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35050300201903251332****)

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实被举报方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违法行为,同时要求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并公开。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因生活消费消费需要从被举报方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雪地靴,申请人购买时交易快照记录清晰地显示出商家在广告页面宣称雪地靴“抗寒零下40度”,但是收到货后发现实物上面没有宣称“抗寒零下40度”,证据有淘宝平台订单交易编号、交易日期和交易快照记录等,因此,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事实成立,证据链完整。

二、申请人举报至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结案反馈》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梅社区东滨路*号*楼*进行检查,被举报方向我局提交被举报产品在零下40度环境下的产品检测报告。鉴于目前调查情况,我局认为被举报方违法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但申请人在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网页广告上并未看到任何关于抗寒零下40度的报告。

三、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存在且明确,但被申请方接到举报后,没做任何取证,探讨等行政行为,可判定为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中办案人员其行政行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依法给予处分。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错误,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梅社区东滨路*号*楼*进行检查,办公面积约为60平方米,有6名人员正在从事电子商务运营,现场发现有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查询该企业在淘宝网上运营的“ 某某旗舰店”,查询到订单号26696205292310****的信息,为“雪地靴男冬季户外防水保暖加绒防滑登山靴”。被申请人当场向其开具《询问通知书》。

二、经对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其经营的网店“ 某某旗舰店”销售的“雪地靴男冬季户外防水保暖加绒防滑登山靴”,确实在产品网页标有“抗寒零下40度”的字样,但无产品质量问题,不存在误导骗消费者的行为。随后,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该款被举报产品在零下40度环境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0601**)。检测报告显示依据HG/T 2871-2008《胶鞋整鞋屈挠试验方法》,在零下40度的环境下进行的产品检验,检验结果为帮面裂浆裂面“无”,帮面与外底开胶或围条与帮面开胶“无”,鞋底新裂纹“无”,其它变化情况“无”。被举报方表示为避免消费者误解,将主动对产品网页宣传进行优化调整。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调查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0日在淘宝网平台上向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雪地靴,申请人购买时商家在广告页面宣称雪地靴“抗寒零下40度”但是收到货后发现实物上面没有宣称“抗寒零下40度”。遂于2019年3月25日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日受理该举报并告知申请人。随后组织执法人员到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开具《询问通知书》,调查过程中,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该款被举报产品在零下40度环境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060188)。检测报告显示依据HG/T 2871-2008《胶鞋整鞋屈挠试验方法》,在零下40度的环境下进行的产品检验,检验结果为帮面裂浆裂面“无”,帮面与外底开胶或围条与帮面开胶“无”,鞋底新裂纹“无”,其它変化情况“无”。被申请人根据调查,认为被举报方泉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证据不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将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知道上述处理结果后,不服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淘宝店铺截图;淘宝交易页面截图;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泉丰市监询通2019]3045号)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检测报告(190601**);被举报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一)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二)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收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进行了调查,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经履行受理、处理举报事项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2019年621日作出的《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35050300201903251332****)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二,行政机关接到举报,是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一个途径,任何人均有举报的权利,但是行政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决定,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结果,即使作出处罚决定,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举报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没有自身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查处,同时要求将立案和处罚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并公开,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35050300201903251332****)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结案反馈(举报编号:135050300201903251332****)。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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