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丰政行复决〔202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泉州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生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泉州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的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4月2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日作出的不予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的决定。2、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无明显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不予通过变更公司名称申请的决定中建议参照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仅为行业分类的指引,并无公司名称命名的具体规则,没有对于“律法”一词的禁止使用的规定,而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申请人属于新兴产业中新增的“9相关服务业”行业类别。被申请人所引用的《新兴行业》则查无此文件。该变更名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申请人变更名称的申请也并未与《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中的条款相抵触。
二、申请人认为全国各地的命名规则中都不存在禁止使用“律法”命名科技公司的规定。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全国各地使用“律法”作为名称的法律科技公司有数十家,如北京律法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富驰律法(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律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律法先锋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等,说明科技公司用“律法”在全国范围内是受到法律和行政机关认可的。
三、申请人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工作范围就是创设法律服务系统、为法律行业提供科技技术配套等,服务对象为律师行业、司法局、公检法等,申请人是实际运营的法律科技服务公司,不属于律师行业,设立、变更无需经过司法局审批,应当由被申请人审批。申请人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材料。
综上所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依法重作。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无法体现其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且申请人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系统的设计开发及其他相关业务,与法律无明显直接关联,将“律法”作为字号容易引起公众误解。
一、申请人将“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名称无法体现其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I类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应用软件开发(6513),指独立销售的面向应用需求的软件和解决方案软件等,包括通用软件、工业软件、行业软件、嵌入式应用软件等。申请人属于以上行业类别,申请人既不得自行将“律法科技”表明所属行业,也不得将“律法”作为字号使用。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9254****)上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计算机软件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服务;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网站建设、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安防设备安装及维护;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销售:计算机软硬机及辅助材料、电子产品。“律法”一词为“法律”的倒装,两者词义相同,申请人更名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容易使公众认为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法律业务,而申请人的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并未包含法律相关内容,若通过该名称变更申请则导致公众误解。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了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不予通过申请人变更名称申请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在“福建红盾网”上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通过。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前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9号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未通过变更名称具体原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称普通公司的字号中的“律法”具有误导性,容易引起公众误解,故不能作为字号。并告知申请人己方并无办理法律业务方面的权限,如坚持将“律法”作为字号,则需注册律师事务所,需找泉州市司法局进行办理。因申请人未保存第一次申请截屏材料,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再次于“福建红盾网”上申请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日再次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理由为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行业用语不规范,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新兴行业》用语表述名称中的行业。申请人对该处理告知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红盾网上不予通过申请人变更名称申请的截屏图片;申请人现场咨询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录音;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在申请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9254****)所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开发、销售等内容,其主营业务均与法律无直接关联,且“律法科技”一词也不能准确标明其在国民经济行业中所属类别。申请人在变更名称的申请中准备选用“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名称,与其主营业务不符,也未按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本案中申请人拟变更为的公司名称“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对外营销的重要手段,是外界评估是否与其进行交易的标准之一,若通过申请人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则易使普通公众和交易相对人将其关联到法律相关业务,陷入错误的认知中。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通过申请人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通过申请人泉州市某某软件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泉州市某某律法科技有限公司”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3日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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