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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泉丰政行复驳〔2020〕2号)
2020-10-28 11:21 阅读人数:1
                     

        

 

                             泉丰政行复20202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瑞祥西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生泉,职务:局长。

 

申请人雷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30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8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作出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逐一的调查核实并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30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职责答复申请人举报事项,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鉴于此,提起行政复议。事实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2020年6月3日在天猫平台“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生态茶茶叶旗舰店”,花费9.9元购买网店产品的“铁观音”罐装100g,由于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于2020年6月30日举报商家“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至12315平台(www.12315.cn)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编号:135050300202006293543****,2020年6月30日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回复:“该举报事项我局不予立案。理由:根据《泉州市丰泽区机构改革方案》、《泉州市丰泽区区级机构改革方案》、《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局不再设立执法机构。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承担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该机构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该举报我局已转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处理,是否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由三大队另行答复(三大队联系电话:0595-28390196),本系统反馈结果不作为该案件最终办理结果。

二、申请人在2020年7月22日收到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短信称:“您投诉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茶叶问题的投诉举报件已收悉。经审查,您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的要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您于2020年7月29日18时00分前携带涉诉产品原物、身份证及快递单号至我局执法大队(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瑞祥西苑5楼,联系电话:0595-22169810)作进一步配合调查,补充该公司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相关合法证据材料,并予以现场确认。若逾期不配合的,将视为放弃本次投诉举报事宜。”对此回复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实名注册全国12315平台,通过平台多方要求的支付宝再次认证,人脸识别等操作注册,实名举报,且在举报附件提供有完整举报书、购买页面、物流快递面单、实物图片等,通过图片即可看出有枯枝、霉变等。

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所请。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40号)、《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区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泉丰委〔2018〕综177号)、《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丰委〔2019〕7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被申请人不再设立执法机构。根据《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5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执法三大队承担丰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雷某某对福建省某某茶业的举报件。经审批,当日移送给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办理。当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泉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本案已经移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办理,该案件具体办理情况由执法三大队另行通知,该系统反馈结果不作为该案件最终办理结果。

二、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改造工程*区*号*店面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未见被诉产品“铁观音”在售;现场通过订单查询,有发现订单编号:104091942641781****的销售记录,订单显示购买产品为“生态铁观音 安溪乌龙茶 环保礼盒装 100g”;该公司提供了涉诉批次产品图片及产品实物、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茶叶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包材生产商资质材料、食品包材检验报告等材料。

三、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4.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装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要求,茶叶属于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通过该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实物,未见碎末多、发霉、枯枝、非茶类杂质多等情况。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茶叶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理标志产品 安溪铁观音》(GB/T 19598-2006)的判断标准,涉诉批次铁观音感官评审符合二级标准。另查明,根据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GSJ-X1226)显示,产品外包装使用的包装材料符合《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3-1988)的标准要求。

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无法将投诉举报图片直接转化为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执法证据。2020年7月22日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告知书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18时00分前携带涉诉产品原物、身份证及快递单号到被申请人作进一步配合调查(补充该公司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相关合法证据材料,并予以现场确认)。因申请人逾期未提供任何证据补充材料,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决定对此终止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处理该投诉举报案件的过程中,均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起被申请人不再设立执法机构,对于在丰泽区辖区内的企业的投诉举报案件,由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调查工作,并由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执法三大队的处理情况向投诉举报人出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于20206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茶叶被申请人收到该举报案件后,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调查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当日即在全国12315泉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上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本案已经移送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第三执法大队办理,该案件是否立案由执法三大队另行通知2020年7月10日,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对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商行现场提供涉诉批次产品图片及产品实物、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据、茶叶出厂检验报告单、产品执行标准、食品包材生产商资质材料、食品包材检验报告。

2020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福建省某某茶业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行为,需申请人在2020年7月29日18时00分前向被申请人提供商户存在违法经营的补充材料。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供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在2020年8月14日向申请人出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并终止调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遂向本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另查明,现行相关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案涉茶叶符合此项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举报材料,举报处理结果;全国12315泉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记录单举报案件移送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稽〔2019〕47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市监〔2019〕140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委办发〔2019〕55号),《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丰委〔2019〕73号

本机关认为:第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案件的职能,但经过泉州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构改革后,根据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原则,被申请人已不再承担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由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承担丰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不予立案并移交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进行处理,表明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仍然在正常办理程序当中,因此被申请人的回复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商家能提供供货商合格资质材料、进货单据、茶叶出厂检验报告单、食品包材生产商资质材料、食品包材检验报告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执行标准、供货商资质文件等材料,在对生产企业留样的同批次产品实物拆包中,未发现存在申请人所投诉的“碎末多、发霉、有非茶类杂质”的情形;根据国家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批次茶叶塑料外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3-1988);茶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7条的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下列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无须进行营养标签的标示。因此申请人投诉的丰泽区某某茶叶商行违法经营的事项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调查结果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针对申请人所投诉的茶叶“拆包碎末多,异味重”、“无合格证明,检测报告,食品卫生证明”、“无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产品包装达不到食品安全级要求”四项举报内容逐一作出答复并及时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雷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1026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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