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泉丰政行复〔2022〕77号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南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职务:局长。
第三人: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号楼*栋*层。
申请人林某某对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丰泽区丰海路北侧景第小区(二期)消防合格验收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2022年1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并依法受理申请。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延期至2023年2月9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丰泽区丰海路北侧景第小区(二期)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申请人称:景第小区二期相关户型图中每套房都有一间为挑空(或凹进)房间,中间套挑空(或凹进)外为采光井。由此从二楼至顶楼形成了个天井。根据《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版本,附录3第28条,“点式住宅户型(每个单元3户及以上)或大进深板式住宅(进深达3个柱网跨度以上),设计用于建筑通风采光需要挑空(或凹进)处理,每套住宅原则上控制在1处以内,单层桃空(或凹进)面积控制在该层建筑面积百分8以内。超过一处的挑空(或凹进)部分按全部计算容积率面积。”一,景第小区二期挑空(或凹进)共有5处(按照每套一处仅能做4处)超出该条款规定的数量,并没有计容。二,挑空(或凹进)的这四个房间,三面都是墙无任何采光通风作用,还挡住了外面真正采光井的光线和空气,达不到该条款要求设计挑空(或凹进)的通风采光的需求,造成内墙变外墙,质量达不到外墙标准,上面有很多孔洞,故景第小区二期户型设计上已经不符当时的相关规定,多设计出来的天井为消防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根据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闽公消监(2013)6号文件要求,“天井面向室外一侧开口部位的宽度不应小于2.5米,且不应小于天井该边的长度”;景第小区二期图纸中,四个上空部位均不满足此要求,经测量最小开口处0.9米,最大进深处3米,且为40层的超高层建筑,若发生火灾极易产生烟囱效应,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若要解决该隐患,需在每层楼上空处,增设防火板,避免火灾时上下层相互影响,形成烟囱效应。省内其他市的设计院也都表示住宅设计上都还需要执行闽公消监(2013)6号规定,2017年3月,原泉州市规划局组织住建,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景第小区二期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后再次报送审批。2017年6月原泉州市规划局出具了审查意见并办理项目总平设计方案审批,2017年3月1日起刚施行的《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附录B.4建筑容积率计算.3)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本着消防应从严从紧的原则,住建,消防部门理应依据当时刚施行的对天井的要求规定,提出会审意见供建设单位改进,但是被申请人并未履行相应职责。另,2003年武汉就已明确天井开口至少宽2.4米,2013年深圳也明确规定天井开口不得小于2.5米,参照上述两城市的相关标准及闽公消监(2013)6号天井规定,景第小区二期每套户型上设计的这个天井也达不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要求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的要求。2022年被申请人对景第小区消防验收并没有对天井消防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直接给予合格放行,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
申请人于2022年9月份发现天井消防相关问题后,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过此事,被申请人认为景第小区项目四个上空部分,除面向室外一侧开口,其余三面均为防火墙,且未设门窗洞口,能有效避免火灾时上下层的相互影响,其内容只是针对室内影响大小的回复,未能切中问题要害,跟是否形成烟囱效应没有必然的联系。从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景第小区二期天井会形成烟肉效应,并没有异议,只是被申请人认为这个烟囱效应不会对室内产生影响、实际上内墙变外墙,质量达不到外墙标准,上面有很多肉眼可见的孔洞,火灾时烟气热量一定会通过这些洞孔影响室内。“烟囱效应”是指着火后底楼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热空气,经建筑内部的电梯井,管道并,天井或楼道这些“烟囱”迅速向上蔓延,烟囱效应的危害各类专家都在研究,百科可查到很多相关文献。主要有以下几点危害:1.这些毒气,热空气会通过各种孔洞,缝隙进入墙壁污染室内;2.天井靠近电梯形成的热能,会导致电梯门不能正常关闭;3.当发生火灾时,随着室温度的急剧升高,体积迅速增大,烟囱效应更加明显,会助长火势扩大灾情,有资料显示,烟气在天井,坚井内垂直扩散速度为3—5m/s,意味着高度为100米的高层建筑,从底层直接窜至顶层只需大约不到半分钟的时间,整个大楼顷刻间便可形成一片火海,给消防灭火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危险;4.烟囱效应随建筑物的内外温度差的增加而增加,建筑物越高,烟囱效应也越明显,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有的火灾死亡人员中,被烟气致死的人数占80%左右,避免烟囱效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每层增设防火板,隔断。
申请人作为景第小区二期*栋26**的业主,住宅上的这个天井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直接威胁影响的申请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消防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蟳埔商业中心区B地块1-3、5-13、15-17、19号楼(幼儿园)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程序合法。
该项目依据2020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现场评定和消防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验收专家一致认定该项目消防验收结论合格,验收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蟳埔商业中心区B地块1-3、5-13、15-17、19号楼(幼儿园)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不在被申请人职权范围,是由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取得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
2.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过后,厦门某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按照获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并送具有相应审图资质的厦门某某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进行审核,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在2018年是由消防部门负责,到2019年6月20日才由住建部门负责。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审图机构审核的图纸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依据福建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消防评估合格书及2020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现场评定和消防验收,各方责任主体以及验收专家一致认定该项目消防验收结论合格,验收程序合法。
5.采光井外墙按设计图纸施工,砖墙砌体采用180mmPCB-Ⅱ型聚苯乙烯混凝土节能砌块、混凝土实心砖及剪力墙,并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6.闽公消监(2013)6号文件为漳州支队“关于世纪金源漳州滨海城住宅部分有关消防设计问题请示的批复”,世纪金源漳州滨海城住宅部分天井三面墙体位置通往室内开窗,与景第小区二期项目不一致。申请人所诉东海湾景第小区二期项目四个上空部位,除面向室外一侧开口,其余三面均为防火墙,且未设门窗洞口,能有效避免火灾时上下层的相互影响。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泉州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备案合同编号为201912260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坐落于丰泽区丰海路北侧景第小区(二期)*号楼26**。2022年6月15日,第三人就蟳埔商业中心区B地块1-3、5-13、15-17、19号楼(幼儿园)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向被申请人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因丰泽区丰海路北侧景第小区(二期)以蟳埔商业中心区B地块1-3、5-13、15-17、19号楼(幼儿园)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消防验收,故本案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为《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
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经资料审查,组织福建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申请人不服该消防验收意见书,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泉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消防验收评定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资料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检测单位福建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对案涉房屋楼栋进行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防火分隔等项目检测,且该工程竣工图纸符合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泉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泉公消审字〔2018〕第0186号),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消防合格验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在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第三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根据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程序并无不妥。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泉丰建消验〔2022〕第001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附)本案引用的部分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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