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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裁决公告函
2021-04-19 16:1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海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施淑茹、苏宝玲、陈小仙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9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施淑茹在职期间未结工资8120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施淑茹经济补偿金11400元;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施淑茹报销费199.6元;四、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苏宝玲在职期间未结工资9660元;五、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苏宝玲经济补偿金9000元;六、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陈小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17元;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陈小仙在职期间未结工资5000元;八、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陈小仙经济补偿金2244元;九、驳回申请人陈小仙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谢,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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