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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340号裁决公告函
2021-09-18 16:07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丰泽区云养健身器材店: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荆思思、邱林华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34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解除申请人邱林华与被申请人丰泽区云养健身器材店之间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丰泽区云养健身器材店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邱林华2020年11月和12月未结工资5400元、经济补偿金8558元;三、解除申请人荆思思与被申请人丰泽区云养健身器材店之间劳动关系;四、被申请人丰泽区云养健身器材店应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立即支付申请人荆思思2020年8月至12月工资14127元、经济补偿金6604元。本裁决第二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2250537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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