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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丰劳人仲案字[2022]第81号开庭公告函
2022-01-11 14:49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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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奇明、苏达勇、陈聪忠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泉丰劳人仲案字[2022]第81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申请人刘奇明提出的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刘奇明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工资8466元;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刘奇明支付2021年11月份报销2033元;3.支付申请人刘奇明2021年1月至8月未休假工资1864元;4.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奇明2021年11月1日至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466元。申请人苏达勇提出的仲裁请求: 1.要求支付申请人苏达勇2021年10月10日至12月2日工资12400元;2.要求按承诺向申请人苏达勇补偿电动车一年一次补贴1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达勇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12000元。申请人陈聪忠提出的仲裁请求:1. 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日工资7500元;2.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11月报销36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10月至12月垫付买材料费3065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11份垫付别人做点工工资2750元;5.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8月份工资1800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聪忠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00元。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1楼,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22505370)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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