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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83号裁决公告函
2022-01-12 11:5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億聚金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卢梦琴、杨私芸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2年1月5日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1]第58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梦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计人民币7688元;二、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卢梦琴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计人民币17858.5元;三、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私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工资计人民币2000元;四、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私芸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计人民币11893.3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夏,联系电话:22505370)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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