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78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2021-12-30 10:22 阅读人数:1

泉丰市监函〔202164

答复类型:E

 

关于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78

提案的协办意见

 

丰泽区城管局:

《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关于依法开展、引导和规范、治理我区地摊经济的建议的提案》(第202107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持续优化服务,助推培育地摊经济

我局积极响应省、市、区政府号召,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坚持“放管”结合,在做好服务、保障民生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为助推培育地摊经济创造良好环境。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地摊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允许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以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济活动,依法申请登记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类型。

二、强协同,促规范,把好食品安全关

根据《福建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不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具备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闽食安委〔20122号)第五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信息登记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卫生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环卫主管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地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并为食品摊贩经营场地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

食品摊贩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备案,并将登记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我局将根据属地街道办事处通报的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加强对食品摊贩制售的食品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摊贩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售食品,严厉打击制售腐烂、变质、发霉等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持续推进消费维权共治

完善地摊消费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市场开办者应登记地摊经营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若地摊经营户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市场开办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服务“地摊经济”发展需求,牢守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底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全力助推我区“地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分管领导:张峰灿

联 系 人:康惠蓉

  联系电话:22150321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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