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丰泽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1-12-30 10:26 阅读人数:1

泉丰市监函〔202161

答复类型:E

 

关于丰泽区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

011号提案的答复函

区教育局:

致公党丰泽区工委会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整治市场乱象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委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具有很好的启发和促进作用。作为协办单位,为了进一步发展及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我局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1.统一规范,依法注册登记。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前置许可目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为前置许可文件。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需先行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我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登记。至今我局根据教育局办学许可证信息,共办理了9家校外培训机构。

2.协同推进、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按照省、市、区工作部署,积极配合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发挥市场监管监管职责,共同承担治理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二是纳入监管重点。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市场监管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提高抽查比例,通过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和抽取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录入平台。对发现有未按时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场监管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社会公示。三是落实信息抄告。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时抄告教育等相关部门查处。

3.强化监管,整治“霸王条款”。

区市场监管局加大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监管职责,针对校外培训行业中存在的合同违法行为集中进行整治。要求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公布举报电话12315,强化监督。

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配合教育部门开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积极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校外培训机构清理整治,对取得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开业设立登记,维护校外培训机构有序、规范运行。

 

分管领导:张峰灿

经办人员:杜鹏雄

联系电话:22150383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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