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2022-07-31 16:14 阅读人数:1

闽泉环查(扣)〔20228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王某喜:

身份证号码:340826XXXXXXX2919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许岭镇XXXXX

我局于2022730日对你收集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收集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收集点位于丰泽区莲村莲XX路右侧林地,该收集点主要从事废油、地沟油等回收贮存销售,收集点地面为裸露的泥土地面,旁侧为种植的树木及果树,四周未设置围挡,地面未设置防渗和硬化等防治污染的措施。你收集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检查时现场发现废油桶若干个、抽油泵、200多桶装有强酸性不明液体的蓝色化学试剂桶,地面沾染散落大量黑色油渍。现场发现有生产的痕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收集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位于丰泽区莲村莲XX路右侧林地右侧林地收集点的废油桶1800公斤、蓝色化学试剂4642公斤桶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730日起至2022828 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设备存放于晋江隆圣矿物油贸易有限公司。

如你收集点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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