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方案
2017-05-17 08:51 阅读人数:1

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根据《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2016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中介机构确认与管理

(一)申请入驻我区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3.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4.在泉州市中心城区(鲤城、丰泽、洛江)有从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

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6.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备案材料;

7.同意按照我局确定的优惠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监测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核查,并承诺服从本暂行规定约束,主动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管。

(二)在本方案规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监测单位需向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相应论证项目材料;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监测人员情况明细表;

8.仪器设备一览表;

9.  泉州市中心城区(鲤城、丰泽、洛江)内固定场所(实验室)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我局接到申请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区环境监测站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1.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现场核实检测能力、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必要时进行相关考核;

3.通过审核后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丰泽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四)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通过备案审核的监测机构的关键人员(法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地址、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五)申请入驻的监测单位,由区环境监测站进行筛选并由我局验收小组最终确认。交由审核审批股纳入中介机构库进行考核管理,实行动态化管理和末位淘汰制。

入驻我区中介机构库的监测单位实行百分制量化管理,每半年测评一次,排名最后一位退出我区中介机构库,终止业务委托。

量化管理权重分别是:审核审批股35分;环境监测站35分;验收对象30分。验收对象根据监测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各相关部门根据对监测单位地监管情况进行打分,最后进行排名,末位淘汰。

(六)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七)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八)我局验收小组每半年组织审核审批股和环境监测站对监测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形成专题报告。监管检查的方式包括质控考核、现场监督、管理体系符合性形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私自转包已承接的验收调查、验收工作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4.关键人员(法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地址、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变更,未及时登记的;

5.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作假,累计2次质控考核不合格,出具报告内容结论失实或累计2次不符合规范要求;

6.未保存检测原始数据、资料的;

7.检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客户串通故意影响检测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二 、受理与委托

(一)服务对象应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落实环保措施后,提供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向我局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服务对象应是201511日后环评通过审批且由本级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201511日以前环评通过审批且由本级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监测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二)审核审批股牵头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有无重大变动、是否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设施, 5个工作日作出委托中介机构的决定,并由区环境监测站初步测算所需业务经费上报我局批准。

(三)由审核审批股在上级部门和局领导的监督下,按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监测单位,并签订委托合同。

摇到的监测单位因资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重新摇号。

摇到的监测单位因是该项目的环评编制单位而不得承担业务的重新摇号。

各轮确定的委托机构及轮空机构名单及时在我局政务公开栏、工作群和丰泽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监督。

(四)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

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五)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服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因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我局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对象承担。

 

三、 审批与服务

区环境监测站对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监测单位根据委托合同,完成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后报送区环境监测站。区环境监测站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的,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窗口统一受理。

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属监测单位编制报告问题的,退回监测单位整改,纳入考核扣分事项,整改后重新报送;属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由我局通知服务对象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报送,需重新监测或调查的,服务对象负责重新监测或调查产生的费用;对拒不整改的,由区环境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四 、经费与保障

(一)监测单位提交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后,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有效材料向我局提出拨款申请,区环境监测站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6372)的文件精神核实项目经费,区环境监测站核实后上报我局。我局每半年同监测单位结算验收调查和验收监测费用。

(二)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确实由于服务对象不配合,无法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经我局核实后依照财务制度核拨。

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由于监测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终止合同,费用不予核拨,造成后果由监测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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