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工科大楼及东大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2021-02-24 14:02 阅读人数:1

一、泉州师范学院工科大楼及东大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公开:

根据泉州师范学院报送的《泉州师范学院工科大楼及东大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审批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申请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泉州师范学院工科大楼及东大门项目选址于丰泽区东海片区府西路和滨海街交叉口西侧,项目总投资17876.66万元,总规模为用地面积7695.4㎡;总建筑面积26712(含生物和化学实验室)。

    施工建筑阶段应加强管理,做好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搞好绿化。建筑垃圾及弃土按照《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处置。

    工程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1、废水:

    实验室含酸、碱及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废液等应加强管理,杜绝废液的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并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处置,严禁外排;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应经预处理达标后汇同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后一起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由东海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排入市政排污管网的废水执行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NH3-N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1B等级标准:

    CODcr500mg/L   BOD300mg/L  SS400mg/L   PH 6-9  NH3-N45mg/L

    2、废气:

    实验室应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实验过程应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废气经净化处理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挥发性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其他行业排放浓度和限值;酸雾废气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

    地下车库、备用发电机应配备排风、排烟系统。停车场废气应通过竖井引至绿化带并避开人群呼吸带。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油尾气通过专用烟道至楼顶排放。

    3、噪声:

    备用柴油发电机、水泵、风机应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必须设置专门密闭机房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措施,消除污染,噪声排放标准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类区标准:昼间(6:00-22:00)≤55分贝;夜间(22:00-次日凌晨6:00)≤45分贝。区域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1类区标准限值,即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东侧临府西路、南侧临滨海街两侧区域执行4a类标准。

    4、项目实验过程产生的药品废液、废试剂及实验样品、废活性炭等应分类收集,加强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废药品瓶应由供应商定期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及时清运。

    5、项目应制定确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6、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求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在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丰泽)

                             20210224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22506087   

  通讯地址: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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