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2021-01-14 09:27 阅读人数:1
 

送 达 公 告

 

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经自查发现我局于2020922 日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政财[2020]罚书字第2号)处罚幅度不当,经讨论决定撤销泉丰政财[2020]罚书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104 日作出(泉丰财采〔2021〕告字第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重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福建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启迪智能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处以采购金额3543120元千分之五计17715.60元的罚款;

2.将福建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启迪智能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福建黄浦建设有限公司、启迪智能环境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福建省华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对上述告知事项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行使上述权利的,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因通过邮寄向你单位送达,邮寄件被退回,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泉丰财采〔2021〕告字第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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