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丰泽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丰泽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
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上的丰泽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丰泽区财政局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网址:http://www.qzfz.gov.cn。
2、在丰泽区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录“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丰泽区档案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丰泽区财政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申请受理机构: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508328
传真号码:0595-22508329
通信地址:泉州市津淮街31号丰泽区财政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qzfzqczj@163.com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丰泽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丰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区财政局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区财政局办公室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区财政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区财政局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区财政局办公室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