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2-0100-2023-00003
    • 备注/文号:泉丰农〔2023〕8号
    • 发布机构: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3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关于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2-06 09:41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DB35/18102018)、区审改办《关于转发省审改办规范依申请权责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丰审改办〔20215号)及“三定”规定,结合法律法规“废、改、立、释”和“五级十五同”标准化目录事项,我局依法对《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完善。

    此次调整修改其他权责事项1项,取消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公共服务事项1项、其他权责事项1项;新增行政许可4项。此次调整后我局保留行政权责事项354项,其中:行政许可39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处罚203项、行政征收3项、行政强制16项、行政监督检查21项、行政裁决4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其他权责事项57项。调整后的《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权责清单(202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布。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审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权责清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附件: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调整修改行政权责事项清单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323  

      

     

    抄送:区委编办、区审改办。


    附件:    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调整修改行政权责事项清单
    其他权责事项(1项)
    事项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和开发     1.《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办公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泉丰委办发﹝2019﹞66号)    第四条 (五)指导粮食、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体系建设,承担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和开发;负责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机化市场的行业质量监管;负责种子、种苗、饲料、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2.《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改革方案》(泉委办发〔2019〕47号 )
    其他权责事项
    农业农村工作股
    区级 2022年9月2日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22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绿(2022)23号)要求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
    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行政许可(共2项)
    1 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农药产品广告审批     1.【法律】《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六条;
       
    2.【规章】《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删除,市级权限。
    2 兽药产品广告审批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1.【法律】《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四十六条;
        2.【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服务(共1项)
    1 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规章】《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第十一条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期间,需从县境外调入与该类动物疫病传播相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调运人应当事先向调入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准调证明后方可调入。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出具准调证明。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
    取消,根据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项已调整修改。接省厅通知要求,标准化目录中已取消该事项。
     
    其他权责事项(1项)
    1 无公害水产品养殖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并加强监督管理。
    取消。2022年9月2日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22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绿(2022)23号)要求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共1项)
    1 无公害水产品认定 1、无公害水产品认定-首次认定(县级初审)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2.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农办质﹝2018﹞15号)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
        3.
    [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
    [规章]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工作规范(试行)通知》(闽海渔﹝2019﹞22号)。
       一、工作职责
       ㈠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省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审核、检查员及师资培训、证书颁发、核查督导和工作规范制修订等工作,并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制度。
       ㈡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审查、现场检查、宣传指导、内检员培训和证后监管工作。
       ㈢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的认定申请受理、初审、标准推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对无公害水产品及其标志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取消。2022年9月2日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22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绿(2022)23号)要求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
    2、无公害水产品认定-复查换证(县级初审)
    3、无公害水产品认定-扩项认证(县级初审)
     
    行政确认(共1项)
    1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规范性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8〕15号)(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产地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九条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标准要求; (二)有专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专职内检员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 (三)有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 (四)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取消。2022年9月2日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不再规定“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2022年9月4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通知》和《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调整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绿(2022)23号)要求停止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受理。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共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行使层级 备注
    1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
    行政审核审批股 动物卫生监测站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区级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2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审核审批股 农业农村工作股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区级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3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行政审核审批股 农业农村工作股 个人或企业 区级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4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行政审核审批股 农业农村工作股 个人或企业 区级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农业农村部门承办)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