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0-00033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函〔2020〕40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5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报送的47名员工(案场、项目负责人岗位6人,客服主管、外勤主管、外勤副经理、工程主管岗位11人,秩序维护员岗位30人),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劳动条件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
二、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休息日上班视为正常工作,全年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超过部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你公司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2〕115号)文件要求,建立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四、你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主动接受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泽区总工会的监督。
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5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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