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0-00037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1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07 09:07
     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0)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泉州龙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梅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东海大街御花园9栋*楼。

    你单位存在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经调查核实,我局于2020年5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丰人社监令字[2020]0091307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书面改正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但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拒不执行我局责令改正指令。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职工投诉书;2.王良梅身份证复印件;3.2020年5月5日对王良梅做的调查笔录;4.员工代表黄磊、王玉婷的询问笔录;5.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6.《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泉丰人社监令字[2020]0091307号);。

    你单位于2020年62日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0)第1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你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收款单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5230018300000003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2楼

    联系电话: 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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