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1-0100-2020-00022
    • 备注/文号:泉丰市监〔2020〕42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09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监管创新使用管理模式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0-06-03 10:07

    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业主:

    近年来,市、区两级都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文件,我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雨后春笋般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全区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审批许可已近200台,但随着增设电梯建成投用后,暴露出使用管理由业主及其代表自治模式难免出现管理主体缺失缺位的问题,给电梯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同时,根据中共泉州市丰泽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区委常委班子“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办理进行分解立项抓落实的通知》(泉丰委改办〔20202号)要求,鉴于“加装电梯”问题系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我局高度重视,针对存在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增设电梯使用监管,探索创新使用管理模式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增设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增设电梯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其使用登记为业主代表,该业主代表既是该台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也是该电梯的安全管理员,其必须对该增设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履行好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电梯使用管理法律义务和电梯安全管理员职责进行了具体细化,必须逐一落实到位,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我局将加强对增设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若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引导纳入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增设电梯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由具体业主代表作为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登记,虽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操作层面确实存在业主自治管理主体不适格,业主代表“代而不能表”等现实困难,导致出现管理缺失缺位的问题。鉴于此,我局在工作范围内,积极引导增设电梯业主将建成投用后的电梯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业主通过增加物业管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明确由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此管理方式能较妥善解决电梯管理缺失缺位的问题,应予以继续支持和引导。

    三、积极探索创新电梯公司代管模式。   

    推进增设电梯纳入物业统一管理过程中,存在如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双方难于达成共识、因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介入管理的意愿、部分小区无物业管理等问题,现增设电梯纳入物业统一管理仅为个案。鉴于现状,我局经过前期调研,考虑到所有在用电梯要由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依据国家技术规范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法律规定,提出创新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交由电梯维保公司实行代管的模式,即业主将电梯定期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统一“打包”委托给电梯维保公司承担,相当于增设电梯业主向电梯公司购买维保和管理服务,电梯公司既是该增设电梯的维保单位又是使用管理单位。在有关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框架下,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我局将努力促成电梯公司开展此项服务,研究设计好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并予以推广,建议各增设电梯业主权衡利弊、自愿选择,若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将依法依规予以变更登记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打通创新管理模式最后一站。以该管理模式来解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主体缺失缺位问题,并通过强化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有效保障增设电梯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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