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31-0100-2021-00011
- 备注/文号:泉丰市监〔2021〕15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31
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市综合执法三大队:
现将《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庆祝建党100周年各项部署,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我局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统筹、突出重点、预防为主、严惩违法”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好法律武器,用足监管执法手段,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喜庆热烈、严肃庄重、团结奋进的社会氛围和良好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林生泉 局长
康招传 党组书记
副组长:黄锦毅 市综合执法三大队负责人
蔡安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柳梅珍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股长
杜鹏雄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股股长
吴一芳 综合协调股股长
欧少雄 东海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陈培养 泉秀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陈贵鹏 丰泽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吴灿煌 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倪闽晋 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廖建明 清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股,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开展,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汇总、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
三、重点任务
(一)坚决整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等市场乱象。提高政治敏感性,及时发现并严厉打击擅自借庆祝名义开展商业牟利活动的行为。精准识别并坚决制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加大对纪念品市场排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的查处力度,持续打击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二)加大对妨害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法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立足市场监管职责,坚决抓好意识形态等政治安全工程,从严查处涉及敏感问题、影响政治安全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肃查处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加大对宗教场所周边排查力度,加强宗教用品营销宣传网络和广告监测,严厉查处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违法商业宣传行为。及时查处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三)依法查处低俗、庸俗、媚俗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挑战公序良俗等营销宣传行为。坚决制止通过歪曲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来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商业营销宣传。严查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违法广告;加大对教育类APP广告、儿童节目映前广告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法广告,保护少年儿童免受不良影响。制止餐饮浪费,加大对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重点媒体监管。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紧盯受众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点媒体和广告发布渠道。配合市局对辖区内的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午夜时段播出广告和购物频道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持续开展互联网专项监测,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内容。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夯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平台的惩戒力度,净化线上商业营销宣传环境。扎实做好对城市主干道两侧、庆祝活动场所周边、地标建筑、购物中心、交通场站等重要区域以及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广告位、广告牌的排查工作,注重电梯内广告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及时清理、从严查处存在导向问题的广告。
(五)加强行政指导工作。对工艺品纪念品等类似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制作发布单位、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市场主体,特别是去年清理整治使用领导人形象进行商业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指导力度,促进企业知法、守法,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及时约谈本地区重要传统媒体、互联网企业,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见附件1),切实承担媒体和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广告审核,严把广告发布关。及时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开展自查,指导和监督企业加强整改。
四、整治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3月31日)。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各项要求,按照工作部署,认真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30日)。各单位要坚持事先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原则,对照方案整治重点开展对辖区内重点传统媒体和属地网站平台的监管和排查,抓早、抓小、抓苗头;要督促辖区内相关市场主体自查自纠,及时清除违法违规广告内容和商业营销信息。强化执法办案,对涉及导向问题的商业营销宣传零容忍、出重拳;选取典型案例,适时组织曝光。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单位要对前期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适时组织“回头看”,对整治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题,认真谋划,创新举措,积极探索建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五、职责分工
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负责统筹、协调整治工作开展,组织督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汇总,报送工作总结,组织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充分发挥丰泽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牵头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企业信用监督管理股要加强本区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主体的互联网广告监测。要立足本地实际,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主体按照《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营销宣传行为。
综合协调股要加强有关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的网上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发现舆情第一时间分流、处置、反馈,实现热点敏感舆情早发现、早预警、快处置。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大队要及时处理丰泽辖区涉及“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举报案件线索,组织并指导查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案件,组织协调跨区案件的联合执法,异地委托调查取证、案件移送等办案协作配合的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整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性、政治执行力,坚决维护商业营销宣传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单位要结合丰泽辖区实际,压紧压实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做到上下联动,重点突出,风险可控,心中有数,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督促和指导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坚决杜绝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活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紧迫感,对上级督办的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重大违法线索要急件急办、即接即办,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稳定评估制度,把每个案件都办成群众满意、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
(三)强化协同共治,扩大集中整治工作社会效果。我局将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作用,加强与宣传部、城市管理局等联席会议部门沟通、配合,加强疑难问题共同分析研判,形成整治合力。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积极作用,鼓励对涉及导向问题商业营销宣传的社会监督,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鼓励广告市场主体积极创作、发布庆祝建党100周年优秀公益广告宣传作品,发挥正面导向引领作用。
(四)压实工作责任,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要求,对于上级督办以及易引发舆情的重大违法线索,要及时处置。在整治工作中要切实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依法依规做好涉密信息运转,严控工作秘密知悉范围,防止办案过程中跑风漏气。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列入2021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综治考评重点内容,市局将适时组织督导调研,开展实地督促指导,各单位要做好工作的落实。
(五)及时统计汇总,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归集案例,对突发情况、重大事件及处理方法,要及时报送信息,注意保存工作音视频、图片、文字材料,并于每月6日前通过OA向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取得成效。2021年5月30日前报送整治行动中期报告,2021年12月23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三大队每次上报工作材料时,一并填写上报《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见附件2)(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统计表内容可能会根据具体工作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联系人: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柳梅珍,联系电话:0595-22150359。
附件:1. 涉导向宣传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2.《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涉导向宣传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六、《广告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
(八)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一、《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附件2
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违法违规行为类型 |
立案(件) |
结案(件) |
罚没金额(万元) |
曝光典型案例(件) |
备注 |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炒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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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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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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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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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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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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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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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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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及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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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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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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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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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1.同一线索涉及多个广告市场主体,分别对各主体进行处罚的,按处罚决定数确定案件数;2.省本级查办案件的,请在备注中列出相应立案、结案、罚没数据;3.在“其他”一栏中填写数据的,请一并在备注中简要说明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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