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16-3000-2019-00031
- 发布机构:区卫生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7-11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核准注销登记决定书
泉丰政卫健医销字〔2019〕第14号
吴建注:
你经营的泉州丰泽禾康祥安医务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有效期届满,你未提供申请医疗机构有效期延续的相关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相关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你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收回原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即日起该诊所一切诊疗活动终止。此通知将在网上公示。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区卫生监督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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