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25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19〕16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9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晓芳)
    时间:2019-08-09 00: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泉丰)应急罚〔201916

     

    被处罚人:  何晓芳    性别:    年龄:  41   

    身份证号:350582197XXXXX20078 家庭住址:晋江市西园砌田北区143所在单位:晋江市大佳何贸易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后林路口邮政编码: 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411上午1010分许,泉秀街道辖区浦西路“志江电动车行”店面招牌安装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一名作业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你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1份;2.现场检查记录3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现场照片4张;5. 《鉴定报告》1份;6.询问笔录7份;7.个人收入证明1份;8.事故调查批复件1份;9.《调解协议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何晓芳2018年收入叁万元的30%,即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19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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