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2500-2019-00020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19〕16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9
(泉丰)应急罚〔2019〕16号
被处罚人: 何晓芳 性别: 男 年龄: 41岁
身份证号:350582197XXXXX20078 家庭住址:晋江市西园砌田北区143号 所在单位:晋江市大佳何贸易有限公司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涵口村后林路口邮政编码: 362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1份;2.现场检查记录3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现场照片4张;5. 《鉴定报告》1份;6.询问笔录7份;7.个人收入证明1份;8.事故调查批复件1份;9.《调解协议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二)项,《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77号令修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何晓芳2018年收入叁万元的30%,即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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