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19-00025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19〕20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2-09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厚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时间:2019-12-13 15:47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丰应急罚〔201920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厚华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南华园南路南埔工业区83号闽辉超市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秀锦      职务: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13960357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9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 《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检记2019〕职65号)1份;3.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19〕职63号)1份;4. 询问笔录35. 法定代表人陈秀锦委托书1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千元整(¥35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191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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