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0-00001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0〕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1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0-01-21 17:3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丰)应急罚〔20201

    被处罚单位: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

      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宝山社区生态路***,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过房,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9****1129

    违法事实及证据: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过房向吴福生租赁东海街道宝山社区生态路653号一简易仓库和两间办公室用于经营、储存油漆、稀释剂和乳胶涂料等化工材料,在仓库内储存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据如下:1. 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现场检查记录;3.现场勘验笔录;4.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5.现场照片;6. 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据7.相关人员询问笔录;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闪点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行裁量标准》(2016版)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2.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收非法销售收入壹万伍仟壹佰柒拾元贰角叁分(15170.23元),没收违法经营的20龙江牌油漆(16KG/桶)、32桶丽多乐翠绿环氧地坪漆(14KG/桶)、3桶和利专业地坪漆(12KG/桶)、32桶海冠醇酸调和漆(15公升/桶)、2桶稀释剂(X809)(9KG/桶)、3桶松节油(X109)(10KG/桶)、36桶醇酸钢结构磁漆(15KG/桶)、8罐龙江牌醇酸清漆(2.8KG/罐)、10罐龙江牌铝粉漆(2.6KG/罐)(由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退回供货商,退款金额全额上缴财政),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用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并注明泉州一和商贸有限公司缴交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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