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0-00009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0〕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丰应急罚〔2020〕2号
被处罚单位: 泉州市丰泽盛发模具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2号
邮政编码: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景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0506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2号房屋4-14店铺“11.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丰政综〔2020〕5号)处理意见要求,2020年2月2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2号的泉州市丰泽盛发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营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 《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检记〔2020〕基础14号)1份;3.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0〕基础13号)1份;4. 询问笔录2份;5.《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顺路2号房屋4-14店铺“11.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丰政综〔2020〕5号)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 1408829129000000941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或者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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