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0-00012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0
    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 “2·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0-04-21 14:58
     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 2·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丰泽区政府“2·2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04月)

     

    2020226641分许,位于丰泽区城东街道辖区的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东分公司(简称“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车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名驾驶员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丰泽区应急局、公安分局、丰泽交警大队及泉州市道管处直属所等单位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丰泽区监委、应急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城东街道办事处和泉州市道管处直属所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查阅相关资料。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情况

    1.王贵德,男,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证,事故中驾驶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闽CYF100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后,王贵德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大出血而当场死亡。

    2.龚申杰,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人,持准驾车型为A1A2E证,事故中驾驶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闽CYG852号大型普通客车。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CYF100号大型普通客车,营运K308线路,所有人: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燃料种类:纯电,核定乘员数:66人,制造厂: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7124日,登记日期:20171226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CYG852号大型普通客车,营运K604线路,所有人: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类型:大型普通客车,燃料种类:纯电,核定乘员数:66人,制造厂: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出厂日期:2017124日,登记日期:20171226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三)事故单位情况

    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位于泉州市城东街道东辅路,非独立法人机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00058414****,该公司于20121130日成立,负责人陈冬毅,隶属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隶属公司委托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停车场管理、物业出租、出租车身广告服务、场站建设管理等。2010年,经市政府同意征用高新产业园区二期高速公路东西辅路侧地块作为公交场站用地。

    (四)涉事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为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车场内,水泥路面,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无规则十字路口,其中一条无名道路为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路中设单虚线隔离,路宽11.3米,另一条无名道路为南北走向,双向两车道,路中设单虚线隔离,路宽6.7米;城东分公司车场限速5/h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0226641分许,龚申杰在车场内驾驶闽CYG85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无名道路由北往南以23/h车速行驶至事故路口,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与王贵德驾驶闽CYF100号在车场内沿无名道路由西往东以20/h车速逆向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贵德从驾驶室左侧窗户滑落至地面,头面部外伤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大出血而当场死亡,龚申杰未受伤。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发生后,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委托丰泽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对当事人做出责任认定(委托第202010004号):王贵德、龚申杰均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四、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及两车轻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9万元(包括供养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车辆损坏维修费)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1.王贵德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场站内逆向行驶,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超车场的限速行驶,驾驶车辆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按要求减速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发生。

    2.龚申杰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场站内行驶,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超车场的限速行驶,驾驶车辆行驶至十字路口,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按要求减速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对车场行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在车场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未佩戴安全带和超速行驶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存在安全隐患。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为一般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

    (一)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王贵德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闽CYF10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车场逆向行驶,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超车场限速行驶。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按要求减速安全行驶,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第202010004号)认定,王贵德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2.龚申杰驾驶闽CYG852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车场行驶时,未佩戴安全带,违规超车场限速行驶。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未认真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未按要求减速安全行驶,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第202010004号)认定,龚申杰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现已由公安机关对其过失致人死亡依法立案侦查。

    3.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负责人陈冬毅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车场行车安全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得到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副经理柯旭阳、安检科长姚彬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车场行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在车场内驾驶公交车辆时,未佩戴安全带且超车场限速行驶的普遍行为未能有效落实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本单位的车场管理制度,对车场行车安全管理缺失,对驾驶员在车场驾驶公交车辆时,未佩戴安全带且超车场限速行驶的普遍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致使车场行车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认真吸取2016913日原所属第三分公司城东社区停车场安全事故教训,对下属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不到位,对城东分公司车场存在驾驶员未佩戴安全带驾驶公交车辆,且超车场限速行驶的普遍行为未能及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交通局、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市公交集团城东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营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车场和营运线路路况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督促驾驶员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二)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下属分公司安全管理和指导,扎实开展集团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督促下属分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车辆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断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和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城市公交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广泛宣传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加强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城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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