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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

发布时间:2019-09-01 09:53 字号: 浏览量: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

法人代表:庄严

经查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施工泉州东海组团B-5地块(10-13#15#22#23#25#28#楼及地下室)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塔吊司机左小兰)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上岗作业。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及你公司受委托人所做询问笔录,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我局于2019823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19〕第13号),并于2019823日送达,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项规定,作出对你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处罚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附件:缴交罚款通知书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

 

 

 

缴交罚款通知书(№:201910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

法人代表:庄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规定,请你单位按泉丰建罚字〔2019〕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持本通知书将罚款金额10000元缴交到丰泽区财政局在泉州市兴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丰泽街泉州市兴业银行营业部),并开罚款收据。

 

    名: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待结算财政款项
  号:   152300183000000038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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