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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心苑1#20190829)

发布时间:2019-09-02 09:55 字号: 浏览量:
 湖心苑1**室原业主郑庆林、现业主赵沛瑄:

经核实,2008年湖心苑1**室装修期间,原业主郑庆林对房屋作出以下改变:1.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拆除并重设多堵内墙,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 扩大卫生间、厨房间面积;3. 拆除北侧卧室连接阳台的墙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对此我局于20181210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建罚字〔2018〕第14号),你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履行缴交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处罚决定,但至今尚未对房屋违规变动部位进行整改。对此我局于2019816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建罚告字〔2019〕第11号),并于2019820日送达, 你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现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方对房屋违规变动部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具体要求表现为:1. 根据原设计图纸,拆除经装修变动后设置在楼板上的墙体,恢复原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根据原设计图纸,拆除变动的卫生间、厨房间墙体并重设以恢复原卫生间、厨房间大小;3. 根据原设计图纸,恢复北侧卧室连接阳台的墙体;4.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整改方式。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泉州市丰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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