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907-0100-2023-00015
    • 发布机构:丰泽区人民政府泉秀街道办事处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8
    泉秀街道关于临时救助标准规定
    时间:2023-05-18 11:49
     泉秀街道关于临时救助标准规定

     

        丰泽区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的对象、条件及金额进行标准化规定,泉秀街道参照执行。具体如下:

    丰泽区临时救助月标准为当年度城市低保月标准。临时救助金额根据临时救助月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临时救助金额=临时救助月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在泉州市三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保补偿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予以全额救助。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三)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10000元,一个家庭全年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2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个人自付费用。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同一类型的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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