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1-0300-2020-00059
    • 备注/文号:泉丰政综〔2020〕88号
    • 发布机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14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东海片区高端楼宇经济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0-09-16 10:50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东海片区高端楼宇经济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五届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20914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东海片区高端

    楼宇经济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东海片区高端楼宇经济区发展,推动各类高端要素聚集,加速繁荣市行政服务中心周边区域,强化中心城区核心功能,现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所称楼宇是指市行政服务中心周边东海街道办事处滨海社区、北星社区范围内,单幢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商业楼宇、企业总部大楼、公共文化场馆等。

    适用对象为楼宇业主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丰泽区新注册设立的入驻企业、运营管理机构。新注册设立的入驻企业是指2020年起引进或迁入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一)经营贡献奖励。按楼宇入驻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最高可连续5年给予奖励。

    1、滨海总部区(首期)15幢总部大楼的驻企业,连续5年由受益财政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奖励。其中原丰泽辖区内企业迁入的,按其年度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同等比例给予奖励。

    2、对滨海总部区(首期)15幢总部大楼以外的楼宇入驻企业,第一年度由受益财政按其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75%给予奖励,其余4个年度分别按65%55%45%35%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原丰泽辖区内企业迁入的,按其年度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同等比例给予奖励。

    3、对适用范围内的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二选一),连续5年由受益财政按其单幢楼宇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执行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二)鼓励创新招商。探索采用“零租金、全服务、助成长、同受益”的创新招商模式,鼓励楼宇业主采取“零租金”方式吸引更多企业入驻,最大程度促进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经济要素汇集。凡经与丰泽区发改局签署楼宇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并且采取1年及以上零租金使用物业引进企业入驻,同时提供零租金招租的物业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上、1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幢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补贴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免租期间,楼宇业主承诺不对外销售入驻企业承租的物业,并同意入驻企业可购买其承租物业,购买价格按楼宇业主在市住建部门备案的价格适当优惠。

    执行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

    (三)安居保障支持。对就职于楼宇入驻企业且符合《泉州市鼓励产业急需高校毕业生来泉就业创业实施意见(试行)》(泉政办〔201923号)有关安居补助条件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市文件规定有关安居保障措施。

    执行单位: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

    (四)子女教育支持。对就职于楼宇入驻企业的员工,个人年度财政贡献在2万元(含)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含)以上的,其子女处于义务教育就学阶段的,由丰泽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执行单位:区教育局

    (五)商业配套支持。引导商业零售、住宿餐饮等消费型服务业在具有商业用途或多功能商用的楼宇集聚,推动楼宇繁荣发展。

    1.在楼宇内开办餐饮配套服务的机构(宾馆、酒店等自用/营的餐厅除外),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且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的,按租赁合同签订首年度实际租金的30%给予餐饮经营机构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5万元。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在文件有效期内年营收提档升级的可按就高原则予以补齐);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在文件有效期内年营收提档升级的可按就高原则予以补齐)。

    执行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

    (六)文化服务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对由社会力量组织、在片区内举办的公共文化活动或体育比赛、展览活动等,经向丰泽区文体旅游局提前报备同意后,且活动经费票据在丰泽区开具,按票据金额给予举办方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执行单位:区文体旅游局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涉及的奖补事项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2.企业当年享受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包括市、区两级其他文件的优惠政策奖励和国家、省、市优惠政策要求市、区两级承担的奖补)累计不得超过其当年财政贡献市、区两级留成部分;楼宇业主(或运营机构)当年度享受的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奖补资金(包括市、区两级其他文件的优惠政策奖励和国家、省、市优惠政策要求市、区两级承担的奖补)累计不超过当年度入驻企业财政贡献市、区两级留成部分(其中应扣除入驻企业已享受的奖补)。对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或本意见未列明的特别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区政府研究确定,“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奖励或补助。

    3.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由丰泽区统一先行兑现,经营贡献奖励涉及市级财政承担部分通过上下级结算办理。

    4.本意见涉及的楼宇入驻企业情况(含入驻企业名单、租赁面积等)由东海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确认。

    5.对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意见。

    6.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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