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杨春红、李玲雁与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3]第785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申请人杨春红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9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红工资11000元;三、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春红经济补偿金4760元;四、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玲雁工资10000元;五、被申请人大连鹏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玲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47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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