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黄超、孙彪、吴建彬、吴承波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合同、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139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确认申请人黄超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黄超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在2024年10月16日起解除;三、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超2024年4月1日至30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的未结工资39965元;四、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黄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五、确认申请人孙彪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六、确认申请人孙彪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在2024年10月16日起解除;七、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彪2024年2024年4月1日至30日、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的未结工资39965元;八、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元;九、确认申请人吴建彬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十、确认申请人吴建彬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在2024年10月15日解除;十一、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建彬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的未结工资14280元;十二、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建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十三、确认申请人吴承波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十四、确认申请人吴承波与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在2024年10月5日解除;十五、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承波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5日的未结工资4000元;十六、被申请人泉州市润域商贸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承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00元;十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黄,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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