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拓茂家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宇航与被申请人泉州拓茂家居有限公司因赔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7-1号、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7-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7-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拓茂家居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宇航违法解除赔偿金12000元;二、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社会保险费用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5〕第537-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被申请人泉州拓茂家居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宇航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2600元。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朱,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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