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厦门锦波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珍茹与被申请人厦门锦波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赔偿、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298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厦门锦波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珍茹2025年12月1日至31日的工资人民币3500元;二、被申请人厦门锦波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珍茹2026年1月1日至31日的工资人民币3500元;三、被申请人厦门锦波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陈珍茹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5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夏,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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