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本机关于 2026年7月15日 依法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义;身份证号码:350522521225101;住址:泉州市大桥南华洲综合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503746371131L。
根据上级转办工作通知,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开发建设的宝龙花园二期12#13#14#15#16#楼和物业用房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宝龙花园二期12#13#14#15#16#楼和物业用房,该项目审批建筑面积13616平方米,竣工后计容面积17452.41平方米,2001年10月市人防办已对宝龙二期超出审批面积建设行为,作出征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包含超建部分的总建筑面积15993平方米缴纳易地建设费399825元,仍有1459.41平方米建筑未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需补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87.5646平方米,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达标,存在1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问题。
以上事实有:1.2001年7月11日,泉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泉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报告书》(泉勘审[2001]45号);2.2001年11月6日,泉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宝龙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泉建施审[2001]047号);3.2003年1月23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宝龙二期《总平面图》,建筑面积14272平方米;4.2003年9月9日,泉州市建设局审批宝龙二期《建筑施工许可证》(编号350500200309090101);5.2001年10月30日,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宝龙二期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易地建设审字2001-103号);6.2009年4月28日,朱明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用地联席会议《2009年市政府第1次用地联席会议纪要》(泉地[2009]1号);7.2025年11月17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办理告知单》(编号:2025GMK0818);8.2025年11月,泉州市规划勘测研究院《泉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项目编号:20251091);9.现场勘验(检查)影像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证明。
泉州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四十条规定的规定,现依据《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1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可以整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单位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5个月内完成整改;单位处3万元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非税收入缴费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鲤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林新华
联系电话: 0595-22580285
联系地址: 丰泽区丰泽街道津淮街31号
泉州市丰泽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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