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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裁决内容)-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948-1号、第948-2号
2026-11-04 16:54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市丰泽爱慕露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宋琰艳、郑智强与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爱慕露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赔偿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948-1号、第948-2号裁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948-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爱慕露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宋琰艳2026年5月劳动报酬4500元、5月小费分成1552元、2026年5月16日至2026年6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1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0.69元;二、被申请人泉州市丰泽爱慕露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郑智强2026年5月劳动报酬4500元、5月小费分成719元、2026年5月16日至2026年6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20.69元;三、驳回申请人关于赔偿金、提成、延时加班费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你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泉丰劳人仲案字〔2026〕第948-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 一、确认申请人宋琰艳与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6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申请人郑智强与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6日至2026年6月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委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一楼;联系人:小高,联系电话:0595-22505370。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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