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安全生产隐患类违法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报警检测装置
【要旨】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下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024年3月12日该公司注销《营业执照》,逃避行政处罚。2024年6月4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周某某(丰泽区元华工艺品加工厂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告知。
【查处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违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因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于2024年3月12日注销《营业执照》,逃避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该加工厂注销《营业执照》后,其经营者周某某应当成为承担本案责任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2024年6月14日,区应急管理局对周某某(丰泽区某工艺品加工厂经营者)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当事人周某某(丰泽区元华工艺品加工厂经营者)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充分暴露出企业对非水性漆产生的可燃气体防范意识不强,未能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做好安全设备防护。近年来,由于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充分、及时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丰泽辖区某树脂工艺品厂安全生产隐患类违法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报警检测装置
【要旨】
未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下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树脂工艺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苯浓度探测报警器。
【查处结果】
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该树脂工艺品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苯浓度探测报警器,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本案中当事人某树脂工艺品厂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不饱和树脂调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苯浓度探测报警器,充分暴露出企业对非水性漆产生的可燃气体防范意识不强,未能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做好安全设备防护。近年来,由于生产技术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趋势,充分、及时对生产活动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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