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姜美合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07-10 10:57 阅读人数:1

  关于给予姜美合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姜美合 泉丰卫医罚〔2025〕2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姜美合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2月9日至2025年3月在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内为患者郭艳欣、董龙强、林琼榕等进行中药药敷操作,于2025年2月11日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斗埔路141号三楼305室内为患者郭艳欣进行针灸针扎太冲穴治疗操作的医师执业活动;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罚款10000元 2025/07/10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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