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姜美合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姜美合 | 泉丰卫医罚〔2025〕26-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姜美合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于2025年2月9日至2025年3月在丰泽弼元堂中医诊所内为患者郭艳欣、董龙强、林琼榕等进行中药药敷操作,于2025年2月11日在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斗埔路141号三楼305室内为患者郭艳欣进行针灸针扎太冲穴治疗操作的医师执业活动;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10000元 | 2025/07/10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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