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汤华、张芳铭行政处罚的公示
2025-07-22 08:58 阅读人数:1
        关于给予汤华、张芳铭行政处罚的公示,详见下表: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执业医师汤华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汤华 泉丰卫医罚〔2025〕24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执业医师汤华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汤华并非患者周*香2024年6月5日手术的主刀医生,但是却在周*香的《妇科腹腔镜手术协议书》上主刀医师签字处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2025/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张芳铭非医师行医案 张芳铭 泉丰卫医罚〔2025〕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张芳铭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1年至2025年5月15日期间在无固定的临时场所从事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执业活动,获得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378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泉丰卫医证保决〔2025〕B014、B015、B016、B017、B018、B019、B02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详见《物品清单》),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并处90000元罚款。 2025/07/22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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