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刘勇未经诊所备案擅自执业及非医师行医案 | 刘勇 | 泉丰卫医罚〔2025〕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刘勇未经诊所备案,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于2023年11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在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52号巷175号民房一楼大厅后面的房间开展诊疗活动,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没收泉丰卫医证保决〔2025〕B008、B009、B010、B0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内登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处6万元罚款 | 2025/07/03 | 泉州市丰泽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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