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及地上物补偿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政文〔2012〕316号)精神,结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区实际情况,现就调整辖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我区征地补偿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高综合地价标准为83160元/亩,最低综合地价标准为37800元/亩。其中:耕地为83160元/亩,非耕地的农用地为58212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7800元/亩,青苗及地上物补偿另行计算。
二、 地上物补偿标准
(一) 青苗补偿按年产值3326元/亩的1倍补偿。
(二) 龙眼及杂果补偿标准:
1.龙眼(1—2米)每株300元;
2.龙眼(2—3米)每株500元;
3.龙眼(3—4米)每株750元;
4.龙眼(4米以上)每株1500元;
5.龙眼每亩最高按18株计算;作为龙眼苗圃基地
25000元/亩;
6.杂果已投产每株200元,杂果未投产每株100元;
7.花卉、苗木等迁移费用8000元/亩—10000元/亩,
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 林地地上物不另行清点,每亩补偿地上物1000元。
三、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坟墓补偿费(一次性包干):
1.吊棺:3000元/个;
2.可拾骨长墓:2000元/个;
3.皇金:800元/个;
4.祖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二)其他设施:
1.特大水井:10000元/口—30000元/口(口径5-10米),
30000元/口—50000元/口(口径10米以上);
2.吊乌井、水井:2500元/口。
(三) 水坝水渠根据确认数量参照原修建单位提供的票据或有关部门评估依据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四)村庄公共用地、基础设施及养殖水面(含设施)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部门的评估价补偿。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土地补偿费中提留30%,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我区年产值标准3326元/亩的十倍计算,非耕地的农用地按照耕地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已发布征地通告(告知)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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