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5-0100-2025-00005
- 备注/文号:泉丰政民〔2025〕30号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7
根据《泉州市丰泽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落实整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函》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0〕339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规范返还丰泽区低保、特困户垃圾处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1.居住在物业小区,有独立水表,并且当月用水>1吨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以户为单位,每月返还垃圾处理费9.5元;
2.居住在无物业管理的民居,有独立水表,并且当月用水>1吨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以户为单位,每月返还垃圾处理费15元;
3.没有物业,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以户为单位,当月用水>1吨的,每月返还垃圾处理费15元;
4.有物业,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物业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以户为单位,当月用水>1吨的,每月返还垃圾处理费9.5元。
二、发放流程
(一)初核发放对象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向丰泽区民政局提供上一季度辖区内“低保、特困户返还垃圾处理费”电子数据(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用水户号、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由丰泽区民政局汇总提交自来水公司。
(二)核定发放名单
(1)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名单,将确认为泉水司用水户的上个季度每月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名单的用水量及垃圾处理费等信息以电子表格和盖章确认后的清单提供给民政局,再由民政局转发给各街道。
(2)非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代征垃圾处理费的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名单由街道、社区进一步确认名单。
(三)补贴专款发放
各街道办事处向丰泽区民政局提供盖章确认的上一季度辖区内“低保、特困户返还垃圾处理费”发票以及对应的电子数据(包括户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民政局根据确认后的发票,将垃圾处理费补贴汇入各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资金账户。垃圾处理费补贴按季度通过银行发放的,尽量在存折上单独体现该笔补贴,注明“垃圾处理费补贴”字样,以区别于其它渠道的补贴金额,避免受助群众混淆补贴资金的来源。
三、执行时间
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原有垃圾处理费缴交方式保持不变。
(二)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提供的用水户号,可以不是本人名字,一户只能减免一人。
(三)各街道要认真做好丰泽户籍低保、特困户垃圾处理费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兑现。
(四)民政局、财政局、丰泽区环境卫生中心负责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抄送:颜志平副区长。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泉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2025年4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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