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5-01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泉丰政民〔2025〕63号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3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丰泽区统计局关于转发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保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5年,我区低保标准保持不变,即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为900元。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丰泽区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丰泽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救助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分散供养的150%。
即丰泽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为分散供养全自理的每人每月1390(1170+220)元、分散供养半护理的每人每月1719(1170+549)元、分散供养全护理的每人每月2268(1170+1098)元。
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即全自理的每人每月提高到2084(1755+329)元、半护理的每人每月提高到2578(1755+823)元、全护理的每人每月提高到3401(1755+1646)元。
对公办公营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标准内合理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三、执行时间
新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街道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及时做好动态管理,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疫因灾遇困群众、失地失海农民、残疾人、艾滋病患者、“艾梅乙”(指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职业病患者、计生特殊家庭、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家庭(含在职、退休、伤残的消防救援人员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的消防救援人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附件: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提高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丰泽区统计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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