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1-00095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1)第9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08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湖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注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镇拒洪工业区2号
2021年8月25日,我局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对辖区娱乐场所用工情况进行监察,发现你单位作为娱乐场所存在招用1名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姓名:龚*,女,苗族,2005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其于2021年8月25日进入你单位任营销员,8月25日被查时在岗且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并在你单位工作了1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书面答复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1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1)第4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使用未成年人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收款单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5230018300000003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灯福街61号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5楼。
联系电话: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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