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108-0100-2025-00024
    • 备注/文号:泉丰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2号
    • 发布机构:区人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3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10-31 15:24

      被行政处罚人:泉州市丰泽喜胜家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艳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8号源淮花苑*幢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105K。

      2025年8月7日,何*珠到我局投诉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105K)违规收取培训费。经查,你单位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收取学员何*珠培训费。该学员于2025年6月17日到你单位缴交培训费1980元,于2025年6月18日到你单位培训半天后未继续培训。2025年10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停止办学。你单位书面回复已全部退还收取何玲珠的培训费1980元,另经与何*珠确认,其已收到你单位退还的培训费1980元。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企业营业执照、责令改正指令书、询问笔录、书面答复、应询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2025年10月1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告字〔2025〕第2号)、《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泉丰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号),并于2025年10月1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该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停止办学并处罚款人民币198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160号树脂大厦六楼。

      联系电话:0595-22505371

      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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