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1-00013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1〕6号
    • 发布机构: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5
    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威)
    时间:2021-07-20 10: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丰)应急罚〔20216

    被处罚人:*性别:年龄:50

    身份证号:350426************

    家庭住址:泉州市丰泽区**号 邮政编码:362000

    联系电话:187****4888

    所在单位:泉州市诺威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西峰路1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64日,根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1〕基础25号)整改时限要求,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肖厝社区西峰路15号的泉州市诺威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对开具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未整改。证据:1.2021427日《现场检查记录》(泉丰应急检记〔2021〕基础28号)1份;2.2021427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泉丰应急责改〔2021〕基础25号)1份;3.202164日《整改复查意见书》(泉丰应急复查〔2020〕基础36号)1份;4.2021828日复查照片7张;5.202164日泉州市诺威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苏*威《询问笔录》1份;6. 202164日泉州市诺威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福《询问笔录》1份;7. 泉州市诺威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威身份证复印件1份;9.*福身份复印件1份;1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处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泉州友谊支行(地址:市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幢,户名: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账号140882912900000094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或者泉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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