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18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执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7
被处罚人:肖某 性别: 男 年龄: 51岁 身份证号:421083197201236434 家庭住址:湖北省洪湖市新堤街道****邮政编码:362000 联系电话:138507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20日14时许,位于丰泽街道辖区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电气线路维修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单位为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我局对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肖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5号),对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肖某作出了贰万玖仟贰佰元整(¥29200.00)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和政策法规宣教股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5号)进行了审查,发现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法律条款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撤消向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肖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应急罚〔2023〕执25号)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5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泉丰政行复〔2024〕6号),我局重新履行相关执法程序, 对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肖某重新立案调查。
经查:泉州市知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肖某未落实企业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认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生产安全工作,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1份;2.《事故批复》复印件1份。3.《关于落实丰泽区7.20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4.《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5.《7.20触电事故安全技术分析报告》复印件1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店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8.《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份;9.事故现场照片6张;10.《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1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1份;12《特种作业查询》复印件1份;13《询问笔录》复印件7份。14.2022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及个人收入证明各1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罚2022年收入柒万叁仟元的40%,即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元整(¥292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泉州市丰泽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泉州市鲤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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