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2301-0100-2024-00044
- 备注/文号:泉丰应急罚〔2024〕危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9
被处罚单位: 丰泽区****店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 邮政编码: 3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某某 职务: 联系电话: 13506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位于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经营、存放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环己酮),销售收入为29518元,店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共计247桶1006KG,以及环己酮50KG。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2.《询问笔录》3份;3. 丰泽区*****营业执照、苏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出具的油墨、环己酮、金油取样报告、检测报告各1份;5.丰泽区****《勘验笔录》1份,勘验照片照片24张;6.丰泽区*****现实危险性分析意见1份;7.丰泽区*****发货单51张及汇总表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油墨、金油共计247桶1006KG及环己酮50KG,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玖仟伍佰壹拾捌元(¥29518.0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没款的,罚没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要求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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